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中心 > 规章制度 > 正文
西南大学中国新诗研究所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03 12:25:19    作者:    浏览次数: 次

  为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博士生培养方案及学校相关要求,特制定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试管理办法如下。

  一、考试时间: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的博士生,在入学后的第二学期末之前,进行学科综合考试。学习年限为5-7年的硕博连读生,在入学后第四学期末之前进行学科综合考试。

  二、考试方式:由考试委员会主持。每一博士生的综合考试设一考试委员会,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5名以上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考试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可以参加考试委员会,但不能担任主席。考试委员会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同意,并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进行考试。考试委员会聘一名讲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作学科综合考试的记录。详细记录材料经分委员会主席审阅后由教学秘书存入博士生个人学籍档案袋中。

  三、考试内容:考查博士生的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科研实践能力等内容。如其是否掌握本学科专业领域深厚、宽广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相关研究方向学术前沿的动向,以及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同时考察该生是否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范围除本方案规定学习的课程,还包括导师指定学习的其他有关文献。

  四、考试标准:按照考生对考试内容涉及领域知识的掌握程度、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给出评语,并按合格、不合格两级评定成绩。考试成绩达到合格者,可进入(或继续)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成绩不合格者,视其情况,或按硕士生培养,或予以退学。逾期未参加学科综合考试者,按不合格处理。

  五、考试形式:口试,或口、笔兼试。考试之前,导师向考试委员会报告博士生的专业、研究方向及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和科学研究任务。考试委员会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确定考试范围,拟定考试题目。

   

                                                  中国新诗研究所